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标准化知识
标准的制修订阶段
发布时间:2013-12-12     文章来源:本站      浏览次数:1391
 

国家标准GB/T 16733-1997《国家标准制定程序的阶段划分及代码》明确了我国标准制定程序的阶段划分。该标准以世界贸易组织(WTO)关于标准制定阶段划分的标准为基础,参考国际标准化组织(ISO)和国际电工委员会(IEC)的《ISO/IEC导则  1部分:技术工作程序》提出的。具体程序包括九个阶段:

(1)        预阶段;

预阶段是标准计划项目建议的提出阶段,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(以下简称技术委员会)或部门收到新工作项目提案后,经过研究和论证,提出新工作项目建议,并上报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(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)。

(2)        立项阶段;

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收到国家标准新工作项目建议后,对上报的项目建议统一汇总、审查、协调、确认,并下达《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》。

(3)        起草阶段;

技术委员会收到新工作项目计划后,落实计划,组织项目的实施,由标准起草工作组完成标准征求意见稿。

(4)        征求意见阶段;

标准起草工作组将标准征求意见稿发往有关单位征求意见,经过收集、整理回函意见,提出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,完成标准送审稿。

(5)        审查阶段;

技术委员会收到标准起草工作组完成的标准送审稿后,经过会审或函审,最终完成标准报批稿。

(6)        批准阶段;

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、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对收到标准报批稿进行审核,对不符合报批要求的,退回有关起草单位进行完善,最终由国家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布。

(7)        出版阶段;

国家标准出版机构对标准进行编辑出版,向社会提供标准出版物。

(8)        复审阶段;

国家标准实施后,根据科学技术的发展和经济建设的需要适时进行复审,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5年。复审后,对不需要修改的国家标准确认其继续有效,对需要作修改的国家标准可作为修订项目申报,列入国家标准修订计划。对已无存在必要的国家标准,由技术委员会或部门提出该国家标准的废止建议。

(9)        废止阶段。

对无存在必要的国家标准,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废止。